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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5-02 18:05: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作用,加快推进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塑县”战略举措,强化纪检干部社会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组成及任期

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代表、老干部和群众代表等各界人士组成。

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聘任条件及程序

(一)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道正派。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正廉洁,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原则性强,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勇于揭露和批评。

2.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能听从县纪委监察局统一调度安排,认真开展监督工作。

3.群众认可。群众基础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身体健康。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老干部可适当放宽),有较充裕时间参加日常的各项活动。

(二)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按下列程序进行选聘:

1.行业推荐。各行业、部门(单位)根据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基本条件确定推荐人选,按推荐类别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2.县纪委初审。县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审核,并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初步拟定人员名单。

3.县委、县政府审核。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须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

4.聘任。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经媒体公示期满后,由县纪委颁发聘任证书。

三、监督职责

1.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含国家公职人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2.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县委作风建设规定,以及工作纪律、财政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情况。

3.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群众利益等有关规定情况。

4.主动反映群众对我县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积极宣传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做好宣传、教育、解释、引导工作。

5.监督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纪律审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专项治理执纪权等,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6.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督方式

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采取下列工作方式参与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1.明查暗访。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全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明查暗访,要求被监督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召开座谈会。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组织召开座谈会,了解职能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作风建设等情况。

 3.直接报告。监督员、监察员发现问题线索可以口头、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重大问题线索或涉及纪检干部有关问题向县纪委书记直接报告。

4.参与民主测评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县纪委统一组织的调研、检查、测评、评议等活动。

五、监督办理

1.整理上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每月底前定期收集整理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监督检查中收到或发现的问题线索。

2.分类处置。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将问题线索即时报送县纪委信访室。县纪委信访室按照信访处置流程分类进行处理。

3.归口交办。县纪委信访室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根据分工情况将问题线索交办至各室。

4.快查快办。各承办室在收到问题线索后,采取交办、督办、直接查办的方式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情况下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查结,特殊情况报主要领导后适当顺延。

5.情况反馈。问题查清并交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承办室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反馈调查情况。典型问题经审核审批后,及时上报“党风政风直通车”,向社会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6.工作报告。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每月将收集汇总的情况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县纪委每季度向县委常委会汇报。县纪委每半年召开一次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例会,听取意见,每年年底召开工作会议进行总结。

六、监督纪律

1.实事求是。真实、全面、客观地向县纪委监察局反映在监督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每半年至少提供一条以上有一定价值的线索、信息(意见或建议),不得隐瞒、泄露或擅自处理有关视频、图像和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 保守秘密。不得违规向被监督和检举的单位或个人透露反映人情况; 应严守工作秘密,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3.遵规守纪。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自律,不得借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身份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被监督部门、人员吃请和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4、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安排,顾全大局,不计较个人得失,按时参加县纪委监察局安排的各项工作。

七、日常管理

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监督员、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学习资料和相关信息,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监督员、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2.建立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

3.负责组织协调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日常检查及明查暗访等工作。

4.建立保障机制。加强与推荐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为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和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被聘的监督员、监察员在参加履行监督职责的相关工作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5.建立奖惩机制。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县作风行风环境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终止监督资格,直至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向推荐单位反馈情况。

本实施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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