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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四项举措强化案件审理工作

来源: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6-10-28 10:10:46 浏览次数: 【字体:

  今年来,安乡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省市纪委会议精神,严格“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依纪依法审理案件,严格规范审理程序,全面开展执纪检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一、制定完善“一个审理流程图”。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所以我们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完善了《纪委案件审理流程图》,在日常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流程图开展审理。

  二、建立健全“两个沟通机制”。为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在审理中严格做到 “两个沟通”。一是加强与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沟通协调。针对案件审理部门与办案部门在定性处理、运用法律条规等方面常出现的不一致问题,及时加强与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沟通协调,寻找事实依据和党纪法规依据,从而达到准确定性;二是加强与上级纪委和领导的沟通协调。主动将案件审理的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使领导及时了解案情,熟悉情况。同时对一些不好定性、不常见的案件,及时与市纪委案件审理部门沟通联系,寻求帮助和支持,共同研究处理办法,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三、严格规范“三个程序”。一是规范案件初审程序。对调查组移交的案卷材料,严格按照《湖南省纪检监察案件质量检查标准(试行)》从装卷程序、归类要求、资料顺序要求、资料完备情况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专门设置审核制式表,逐项审核签字,确保案卷材料完善规范,提升案件审理质量。二是规范乡案县审办理程序。随着纪委“三转”的深入开展,对乡镇纪委办案质量提出更高要求,为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要求乡镇纪委办理案件必须按规范程序移交县纪委审理。对于轻处分,由乡镇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对于重处分,由乡镇党委研究后向县纪委请示,经批复后由乡镇纪委下达处分决定。三是规范征求支部意见程序。根据党章要求,“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为此专门设置了一份征求意见书(内容包括初步处理意见,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查),明确参会人数,宣布内容,支部意见书写要求,规范了征求支部意见的程序。

  四、切实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纪情况检查。今年45月,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联合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对全县2013年—2015年的85名公职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查阅审理案卷、组织人事档案、年度考核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等九个方面内容看处分决定是否落实到位。截止5月,县纪委对处分决定送达不及时、受处分当事人解除行政处分不及时、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6个县直科局单位逐一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目前已经全面按要求整改到位。(安乡县纪委审理室邱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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