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干部作风建设工作责任追究纪律规定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工作效能, 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及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现就全县干部作风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 全县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干部作风建设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在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干部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 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县级以上作风办明察暗访中发现一次违反纪律规定行为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发现两次以上违反纪律规定行为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被县级以上作风办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 由县作风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其单位当年绩效评估评先评优资格; 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发现问题且被县级以上作风办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报请县委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三、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对县委县政府研究布置的工作不推进、不执行、不到位、不担当的,属于作风不实、政令不畅的行为, 视其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 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等重大工作的,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的, 一律先免职,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是一般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五、严禁党员干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牌赌博。 违反纪律规定,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的, 给予撤职处分;是一般党员干部的, 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六、严禁党员干部在茶楼等休闲娱乐场所商议工作。 违反纪律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七、违反作风建设的其他问题, 依据现有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视其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安乡县纪委
安乡县监察局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