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
中共安乡县纪委
安乡县监察局
关于转发《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严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常纪发〔2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乡县纪委
安乡县监察局
2012年7月25日
中共常德市纪委文件
常纪发〔2012〕9号
中共常德市纪委
常德市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严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党委(工委)、管委会、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办,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对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遏制了不正之风。但近一时期,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现象有所抬头,且有蔓延之势,既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更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及全市反腐败工作会议、建设廉洁常德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狠刹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歪风,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厉行节约、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营造文明节俭、清新和谐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常德市委关于建设廉洁常德的决定》(常发〔2012〕7号)和《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常纪发〔2007〕9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现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重申和强调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领导干部以为老人祝寿、本人及家属生日、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参军,或是利用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立功受奖等个人事宜违规举办大型宴请等活动。
二、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借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之机,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的钱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
三、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与本人及近亲属相关的婚丧喜庆活动。
四、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或指派下属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花篮等礼仪用品或慰问品(金)。
五、严禁超规模、超范围、不顾社会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报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全市开展的建设廉洁常德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对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出现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支持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及借机敛财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群众的投诉和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速查快办、查实必究。
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7787580,7786736),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并将成立专门督查组,加强经常性的明察暗访。
中共常德市纪委
常德市监察局
2012年7月15日
附:
常纪发〔2007〕9号
中共常德市纪委
常德市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
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
( 2007 年4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切实巩固治理“红色名片”工作成果,坚决刹住请客送礼、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和借机敛财之风,真正做到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形成社会主义新风尚,根据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有关要求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所操办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及子女配偶的结婚、去世、过生日、升迁、调动、乔迁、升学、参军等事宜。
第二条 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过生日、升迁、调动、乔迁等不得赈酒请客。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操办子女及子女配偶的过生日、升迁、调动、乔迁、升学、参军等赈酒请客事宜}也不得操办父母、岳父母(公婆)过生日、升迁等赈酒请客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其他婚丧喜庆事宜来客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1、本人结婚的来客范围为本人及其配偶的近亲属、工作单位同事、非主管范围单位的个人和非管理服务对象的朋友。
2、子女结婚的来客范围为本人及配偶的近亲属、子女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同事、非主管范围单位的个人和非管理服务对象的朋友。
3、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吊唁的来客范围为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的近亲属、工作单位的同事,父母、岳父母(公婆)的工作单位同事和好友,非主管范围单位的个人和非管理服务对象的朋友。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物。
4、赈酒宴请上述来客范围人员必须控制在15桌以内。
第四条 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规定来客范围,不得亲自、授意他人或采取变相方式向规定来客范围以外的人员发出请柬、通知。
第五条 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上述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受的公款所送的礼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主管范围下属单位个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所送的礼金,必须按规定上交。
第六条 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警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珠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或要求其具体承办。
第八条 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备案制度:一般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庆事宜前7日将来客的时间、地点、对象、规模及标堆向工作单位报告,经工作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事后7日内将来客及收受礼金情况向工作单位组织如实报告备案;办理丧事应及时报告,事后15日内将来客及收受情况分别向工作单位如实报告备案。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并报纪委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报市纪委审批后实施,事后7日内将来客及收受礼金情况向纪委如实报告,1个月内将实施情况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内容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单位党组织于年底前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汇总后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不如实报告、超范围宴请、违规收受礼金来按规定上交等,要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有关情况均记载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凡是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一把手给予“黄牌警告”,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开曝光;凡出现下列情形两例或两例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对一把手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职。上述所列情形为:
1、举办除婚丧事宜之外其他人情宴请、借机敛财的;
2、婚丧宴席超过15桌及特殊情况的必要宴请未按程序报告或报告未获批准的;
3、“化整为零”进行人情宴请、借机敛财的;
4、办理婚丧喜庆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5、利用职务之便,向服务对象、业务关系户和下属单位打招呼、发“请柬”参加宴请等其他违反操办婚丧喜庆规定的;
6、用公款埋单和请客送礼的;
7、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驶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驶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是指本单位,不含下属单位,区、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限于本人工作机关。
第十三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和农村的党员干部操办人情宴请,由各区县(市)、开发区、度假区和管理区,按照本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认真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